歪读略阳事件之惑

歪读略阳事件之惑

踵古杂文2026-02-11 04:56:09
早上起来打开电脑就看到这样一条消息,“陕西略阳疑犯遭刑讯逼供后死亡民警免于刑责”。细看下去,原来在去年6月29日下午,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。当晚马某突然昏迷,后经当地医院
早上起来打开电脑就看到这样一条消息,“陕西略阳疑犯遭刑讯逼供后死亡民警免于刑责”。
细看下去,原来在去年6月29日下午,略阳县公安局刑警将抓获的盗窃嫌疑人马某带回城区中队。当晚马某突然昏迷,后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公安、检察等部门对马某的往尸体进行检查,发现其左、右大腿及双脚背有大量淤血和肿胀。在事实面前(请注意这句话)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、赵剑飞均承认在审讯过程中,因马某拒不交代,中队长冯亚军和民警贾刚、赵剑飞将马某铐吊在审讯室横梁上,(这是为了节省审讯时间,提高办案效率)赵剑飞、冯亚军先后用橡胶棒在马某的左大腿上击打(抗拒从严)但马某仍不供述,冯亚军、赵剑飞、贾刚3人又先后采取踩踏马某脚指头(教他识数,小学老师好多都是这样做的)、冲凉水澡(讲究卫生)等方式讯问,之后,马某交代了在略阳偷盗摩托车的情节(终于用亲情打动了疑犯)。民警同志,你“辛苦”了!功劳大大的!
据说马某系心肌梗死引起急性心脏骤停死亡(不争气的东西!——乱泥糊不上墙)。3民警的(野蛮讯问方式导致马某身体损伤及皮下出血,属于轻伤,但)(此处可略)与其死亡并无关系。且在事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,在向检察机关交代相关事实的同时,还积极参与了死者的善后事宜,有悔过(何过之有?)立功(的确的确!!)表现,遂依据《刑法》第247条等法规对3人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真是(春风化雨的英明决定!)。
事发后,当地政府考虑到死者马某家庭的贫困境况,决定由县公安局给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23万元(献爱心,感动疑犯在九泉之下直磕头)。据说3民警分别被给予了撤消中队长职务和记大过的行政处分(不是刚刚立功么?)当地公安局还向省公安厅做出了深刻检查(为民除害还作检查?)……
我,愚民也,直不明白:既然民警与此人死亡没有关系,那么为什么要把相关责任人停职?
既然公安人员有立功表现为何还要赔偿罪犯家属23万?(应该是他家属赔偿失主财物才对!)。他犯罪了偷了东西跟贫困有何联系,难道所有的贫困的犯罪都要赔钱不成?
为何是政府作出赔偿决定?这是法院才能权作出的啊,赔偿款是谁出?政府、法人、责任人还是纳税人?
公安局审犯罪嫌疑人为何把地点在到横梁上?
要是真的仅仅只有嫌疑、要是真的冤枉了此人,那又该如何?
何为过激行为?要是我们可敬的公安人员在冲冠一怒之下,为民除了这暂时还没有确切的害,我们是不是反倒要过来奖励他们三人每人23万?
我,愚民也,总也不明白:这到底怎么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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